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频发,给在先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法律困扰。近日,某经营十余年的咖啡店遇到了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其经营者叶女士亲自设计绘制并长期使用于店铺运营的标识,竟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不仅如此,叶女士还收到了该商标权人的侵权起诉通知,这无疑给咖啡店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与困扰。
在详尽了解具体情况后,笔者认为:该咖啡店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源于其对该标识拥有在先使用权。值得关注的是,叶女士在咨询笔者并依据分析结果与商标权人沟通后,对方已主动撤诉,这一结果也印证了在先使用权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切实有效的抗辩作用。本文将以叶女士遇到的商标侵权纠纷为引,详解在先使用权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抗辩效力。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主要?;ぷ⒉嵘瘫辏鲈诓糠痔蹩钪刑峒岸晕醋⒉嵘瘫甑谋;ぃ芴謇纯纯梢愿爬ㄎ白⒉嵘瘫甑那勘;ぁ焙汀拔醋⒉嵘瘫甑娜醣;ぁ?[1]。由于实践中常常出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侵权纠纷,在2011年底出台的司法政策中,最高院明确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对于在后恶意抢注商标的侵权抗辩,但针对注册商标非恶意抢注时的“巧合”情形,当时的立法规定和政策文件均未回应。
直到2013年,我国修订《商标法》时才对商标在先使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增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条款即是“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这一制度旨在?;つ切┰谑谐∩弦丫哂幸欢ㄓ跋斓醋⒉嵘瘫甑脑谙仁褂萌说暮戏ㄈㄒ?,为其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商标抢注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三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四是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五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以上要件可以归纳为四类,即:时间要件、影响要件、范围要件、区别要件。
1、时间要件:在先使用需满足“双在先”原则,即同时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时间
“在先使用”通常是法院适用商标先用权条款进行裁判时审查的第一个要件,也是关键要件。在被诉侵权人主张商标先用抗辩权失败的案例中,绝大部分被诉侵权人首先不能证明其在先进行使用,法院没有继续审查“一定影响”等其他要件,直接不予认可被告的先用抗辩,导致先用抗辩在适用要件的第一步即受到阻碍。
在(2021)最高法民再3号案件中,肥城公司虽于2000年3月8日成立,但现华联公司与其前身各主体之间存在紧密的承继关系,其使用“华联”字号的时间可追溯至1992年5月其前身上海华联超市公司成立之际。尽管肥城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其直营店使用“华联超市”标识,然而该使用时间晚于华联公司前身及其关联企业使用“华联”字号的时间?;诖?,法院未支持肥城公司关于对“华联”字号享有在先使用权的主张。
此案例清晰表明,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早于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的时间;二是早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时间,二者缺一不可。
2、影响要件: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先使用需达“有一定影响”法定标准
《商标法》为未注册商标构筑保护屏障,其核心前提在于在先使用人基于对未注册商标的真实且持续使用,已然形成了值得商标法予以?;さ奶囟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二)》中,对“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作出了明确阐释。一般而言,不宜对该标准设定过高门槛。只要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确属真实,且经长期使用已使该商标在使用地域内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满足“有一定影响”的法定要求。然而,必须着重强调的是,这种“有一定影响”的状态必须是在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就已经形成。这一时间节点至关重要,是判定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
(2018)最高法民再43号案中,商标权利人林某某所主张权利的两枚商标,其申请注册日分别为2002年11月19日和2009年9月25日?;诖?,法院认为,判断成都某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有一定影响”,应以这两个具体时间节点作为关键界限。由于成都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使用的标识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相关市场或消费群体中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状态,其在先使用抗辩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以上案件不难看出,尽管司法实践对于在先使用影响力的高低程度并未设定严苛标准,但对于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时间要求却极为明确且严格,必须形成于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
3、范围要件:在先使用不得逾越原经营商品/服务及区域等既有范畴
商标在先使用人应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这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核心内容。该条款旨在?;ど埔庠谙仁褂萌耍市砥湓谏瘫曜⒉崛巳〉蒙瘫曜ㄓ萌ê?,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以避免因未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而失去商标权的不公平情形。由于法律条文未明确界定“原有范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在先使用时的实际使用情况、商品或服务类别、地域范围、使用方式、使用主体、使用规模等因素综合判断。
“锦江之星”与“锦江宾馆”的商标纠纷案件中,锦江宾馆作为在先使用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始终严格恪守原经营场所,未将“锦江”标识的使用范围向其他地理区域或业务领域进行任何形式的扩张。同时,亦不存在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该标识的情形。法院认为,锦江宾馆的行为完全符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法律规定,其基于在先使用所形成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合理?;?。
而在(2018)苏民再22号案件中,南京超妍美容中心虽在涉案商标注册前,确实已经使用了“超妍”字号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在涉案注册商标于2000年获准注册之后,南京超妍美容中心授权宁南超妍店于2006年成立个体工商户,该授权时间远晚于涉案“超妍”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原有使用范围,因此未支持宁南超妍店的在先使用抗辩。
以上案例清晰地表明,在先使用人若要成功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必须严格遵循原使用范围,不得擅自突破。原使用范围为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类别,还包括地域范围、使用主体、使用方式等,如有违某一项使用范围限制的要素,都可能导致在先使用抗辩不被采纳。
4、区别要件:商标注册人提出附加区别标识要求时,在先使用人负有附加义务
在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体系中,为妥善平衡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避免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混淆误认问题,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这一要件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价值。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特定情形下,需通过附加区别标识的方式,清晰区分自身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商标,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由于兼具利益平衡、预防混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重意义,区别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院的普遍支持。在(2021)湘01民终11993号案中,长沙中院直接在判项中明确,波澜公司在将其“多开精灵”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于应用软件上时,应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该案例进一步印证了“附加区别标识”在处理商标侵权与在先使用权冲突中的核心地位,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区别标识附加义务的重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某咖啡店案件中“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
回到引言中提及的咖啡店的案例,若要从法律上论证其不构成商标侵权,需要从以上四要件进行分析:
1、时间要件
咖啡店的开业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该特定标识已长期用作咖啡店标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并无使用该商标的实际行为。综合以上因素,该咖啡店满足在先使用权的时间要件。
2、影响要件
该咖啡店已持续运营十余年,积累了相当数量且稳定的在店消费多年的老顾客群体。从经营时间的长短、顾客数量的规模、口碑传播的效果以及社交平台所产生的影响力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判定该咖啡店标识在当地市场已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法定程度且达到的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时间。
3、范围要件
目前该咖啡店在经营商品和服务范围方面,与商标注册前保持高度一致,未涉足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存在业务范围的不当扩张。在经营区域方面,该咖啡店始终聚焦于当地市场,未延伸至其他地理区域,严格遵循了原经营区域的限制,符合“不超过原有范围”的法定要求。
4、区别要件
截至目前,尚未有确凿信息表明商标注册人已向咖啡店经营者叶女士提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具体要求,该要件暂时并不影响在先使用权的认定。但叶女士仍需密切关注商标注册人的动态,确保自身商标使用行为始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该咖啡店使用经营者自绘图标作为店铺标识,无恶意抢注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故意,其使用行为是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品牌建设考虑,而非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且其使用行为完全符合在先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前文笔者结合司法裁判,对“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多个认定要件进行了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也仅拥有一项抗辩权,为确?!吧瘫暝谙仁褂萌恕焙笮绦褂酶帽晔恫还钩汕秩?,同时维护其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1、严守原有使用范围边界
即使符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认定要件,商标在先使用人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原有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将标识的使用范围扩大至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避免涉足与商标注册人可能产生竞争的其他业务类别。同时,要确保标识的使用局限于当地这一原经营区域,不向其他地理区域拓展。此外,在先使用人还应杜绝授权他人使用该标识的行为,防止因第三方使用标识而引发与商标注册人的市场交集和利益冲突,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加强证据保存与管理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在先使用权成立的证据通常具有时间上的早期性、使用上的持续性、范围上的稳定性以及市场上的影响力等特点。
时间维度上,早期性证据至关重要。这类证据能够清晰表明在先使用人开始使用相关标识的时间节点,为证明在先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时间依据。使用持续性方面,长期且稳定使用标识的证据不可或缺。它能够证明在先使用人对标识的使用并非偶然或短暂的行为,而是具有长期规划和稳定性的商业活动。范围稳定性也是判断在先使用权的重要考量因素。这类证据可以说明在先使用人始终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使用该标识,没有随意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市场影响力同样不容忽视。客户反馈、行业内的奖项、荣誉证书等均能体现标识在特定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先使用人应建立完善的标识使用档案,同时还应定期更新和整理这些证据,以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3、积极应对商标注册人的要求
由于司法实践普遍支持在先使用人应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因此,若商标注册人提出该要求,在先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与商标注册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不仅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还能体现其对商标注册人权利的尊重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4、考虑商标注册与品牌保护
被动防守不如主动出击。本文前述的多个案例中,法院虽支持了在先使用权抗辩,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在《商标法》框架下,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同等的?;?。从长远来看,在先使用权并非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在先使用人应加强品牌?;ひ馐叮羁倘鲜兜缴瘫曜⒉岫杂谄放品⒄沟墓丶庖??;昵胱⒉嵘瘫晔枪套陨砥放迫ㄒ妗⒎婪肚痹诜煞缦盏挠行揪?。尤其可以考虑将其他尚未被抢注的、与自身品牌紧密相关且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注册为商标,构建全方位的商标保护体系,以预防新的风险。
此外,在先使用人还可以关注商标注册人是否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并积极采取对抗措施。如发现商标注册人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便可依法申请撤三,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品牌发展空间,进一步强化自身品牌权益的?;?。
五、结语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作为商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在先使用人便可凭借这一制度确立自己的合法权利空间,抵御他人的侵权主张。但笔者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先使用权并非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加强品牌?;ひ馐丁⒒昵胱⒉嵘瘫?、构建全方位的商标?;ぬ逑担攀枪唐放迫ㄒ?、防范法律风险的长远之计。
参考文献
[1]孔祥?。骸渡瘫攴ㄊ视玫幕疚侍狻罚泄ㄖ瞥霭嫔?012年版,第45页。